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订与核定发布

  (一)招生章程的制订

  本市各普通高等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合理制订本校2023年招生章程(以下简称“招生章程”)。

  2023年本市继续向在沪招生院校提供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各普通高等学校应在招生章程中明确本校在招生工作中使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相应办法。

  (二)招生章程的核定与发布

  1.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向市教委报送本校招生章程及核准备案正、副表(见附件1、2)。

  2.市教委于规定时间前完成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备案工作。

  3.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启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的通知》要求,及时将经市教委核定备案的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即“阳光高考”平台),且不得擅自更改。

  4.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法定代表人须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学校应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地开展招生章程及有关内容的宣传。

  5.市教委将适时对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执行和招生宣传情况进行督查。

202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工作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订与核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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