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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规则

ID:38580

时间: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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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是指在机关内部和机关之间的传递运转。行文规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的行政公文在制发、传递、办理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规定,现将其归纳概括如下。
 
行文规则
 
(1)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各级机关都不能超越职权范围行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2)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及其各部门与同级党委及组织和军队机关及其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体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应尽可能减少党政、军机关的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单位。
 
(3)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级政府相关的业务部门行文,政府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政府各级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4)属于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5)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6)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7)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
 
(8)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9)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其他机关可抄送,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除特殊情况外(如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等),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
 
(10)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11)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上级机关的秘书部门可退回下级呈报机关。
 

行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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